医务处文件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清玉泉医政字[2011]5号文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281号)、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执业医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多点执业是指符合申请条件的执业医师,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行为。
一、 申请多点执业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二、申请多点执业流程:
我院医师拟到外院多点执业申请的流程
(二)医务处将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申请多点执业申请表》提交院务会讨论审批。
(四)申请人除书面提交的外出执业的时间外,需完成医院分配的医疗工作任务或政府指令性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我院批准多点执业医生外出执业的具体时间、科室工作任务及科室奖金分配情况分别报医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五)申请人在外执业发生的医疗纠纷及争议,由其执业的医疗机构处理。并参加多点执业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
(六)对于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医师,遵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其多点执业资质同时取消。
外院医师到我院申请多点执业的流程
(一)在我院出专家门诊的外院专家(北京地区)均需要办理多点执业;
(三)医务处将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申请多点执业申请表》提交院务会讨论审批、
(六)申请人我院执业过程中,遵守和服从我院医疗管理,并参加我院的医师定期考核。
(七)对于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医师,遵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其多点执业资质同时取消。
三、申请多点执业注册需提交材料
1、 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
(一)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向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二)申请人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填写《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八)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2、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
(一)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师参加定期考核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上一考核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主执业机构同意新增执业地点证明;
(五)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聘用证明;
(六)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任务表。
(八)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院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三、申请取消多点执业需提交材料
1、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
中医类别医师与聘用其执业的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时,应在解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办理取消在该地点执业的手续。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中医类别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医类别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取消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解聘证明。
四、多点执业注册管理规定
符合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经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方可开展多点执业。同理,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后,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机构解除与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医师的聘用关系,应当及时告知具有管辖权的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并督促解聘医师及时办理取消多点执业注册。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五、在我院开展多点执业注册人员管理规定
(一)我院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要求与医师签订聘用合同,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执业及多点执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能发生的工伤、保险、医疗责任,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二)在我院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三)在我院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需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及医疗质量管理奖惩条例,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按照我院相关规定处理。
(四)在我院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需参加医院组织的、注明要求多点执业人员参加的各类专题培训及医师业务水平考核项目,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医院解释和规定。
六、附则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
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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